宁波银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

宁波银行

2020-03-03 16:05:00

尊敬的客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要求,现将我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尊重借款人选择权,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二、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人行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参考基准利率定价的固定利率贷款不在本次转换范围。

三、转换规则

1、定价基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以1年期LPR为定价基准,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以5年期以上LPR为定价基准。

2、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所有贷款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3、重定价方式。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4、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四、转换渠道

预约网点办理或上门签约。

五、转换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自2020年3月1日起,我行各分支机构将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渠道联系您协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相关事宜,也欢迎您致电咨询。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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