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

成都银行

2020-03-04 13:02:10

尊敬的客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要求,我行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换对象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指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包括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

其中,到期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不需要转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公积金委托贷款)暂不转换。

二、转换规则

(一)定价基准

经银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将原合同约定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定价基准转换只能转换一次,转换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重定价方式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原则上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三、转换时间及办理渠道

(一)转换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二)办理渠道

为了便于您进行定价基准转换,我行提供多种受理渠道,您可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

1、手机银行(预计3月下旬上线)

推荐您使用我行手机银行APP自助办理,待转换功能模块上线后我行会推送详细的操作指南。对于存在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需要由主借款人及所有共同借款人共同确认定价基准变更。

2、贷款经办机构

手机银行自助办理上线前,如您急需办理定价基准转换,可以联系贷款经办机构预约后线下办理。线下办理需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前往贷款经办机构。如委托代理人代办的,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对上述内容有疑问,欢迎致电我行客服热线028-96511/4006896511咨询。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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